摘要
一、推动农村房屋流转改革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我国农村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我国不动产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转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也应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要完善宅基地与农村房屋的转让制度,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设立登记机构。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已经开始,截至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将全面进入收官阶段,很多农民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证。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0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86%,天津、海南、安徽、广西等地发证率达到95%以上①。但是专门针对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的确权制度尚未建立,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住宅应进行所有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建立产权登记制度,不但能够切实保障“一户一宅”制度的有效落实,而且对于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房屋转让的交易安全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17-118,共2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