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基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考察 被引量:10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并非理所当然地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如果事后处分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或者扩大了原法益的侵害,应单独评价定罪。盗窃真实有效的金融票证等特定财物后使用的,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需独立定罪。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后持有的,若持有数量未超出正常范围的,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或纯事实行为,持有数量超出正常范围的,成立持有型犯罪。盗窃种类物后毁坏的,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盗窃特定物后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普通赃物后出售的,若第三人为善意的,构成诈骗罪;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后出售的,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等并罚。盗窃财物后非法生产、制造、伪造和变造的,应以盗窃罪和事后之罪并罚。
作者 郭小亮 朱炜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42-51,共10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罪数理论研究"(12FX03)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4

二级参考文献50

共引文献77

同被引文献119

引证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3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