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胶囊、毒大米、瘦肉精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如潮汐般泛滥成灾,严重危害了民众身体健康及社会安定,无疑也衍变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蕴含之巨大社会风险。根据风险社会及风险刑法基本理论,动用刑法力量进行积极地风险预防应当成为刑法民生保护的重要手段。抽象危险犯是风险刑法理论之核心内容,其在降低控方证明责任、降低公害犯罪的成立标准以及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法益提前保护方面可以发挥无可替代之功能。中国刑法学界应当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治理中的抽象危险犯及风险刑法理论之研究,并积累理论经验,从而对中国食品药品犯罪之立法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法与思路。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76-80,共5页
Tribune of Study
基金
作者承担的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科技侦查及其法治化发展研究"(12240045028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