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中,法院在适用行政法规时碰到不确定法律概念且其他领域的法律中恰好有对该概念的定义条款时,是否应当直接应用该定义条款尚无明确的指引。在陈卫群一案中,对于能否将"电动车事故"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的"机动车事故",两审法院判决与裁判要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定义条款的基础上采取了不同的进路,以此来认定"电动车事故"属于"机动车事故",但是均拒绝按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规则直接应用现有的定义条款。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3期46-55,共10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