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股东代表诉讼在母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困境,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在判例法上引入了二重代表诉讼制度。2010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针对Lambrecht v.O’Neal案作出的判决,第一次系统阐明了二重代表诉讼的适用框架,并确立了其判断基准。在我国,公司内部控制人通过母子公司架构排除股东代表诉讼的现象也并不少见,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母子或多重公司结构下保护母公司股东利益,有必要引入二重代表诉讼制度,美国特拉华州的实践无疑会给我国有益启示。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16-126,共11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