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美国特拉华州近六年案例的统计,分析审理期限、诉讼管辖、涉案公司类型、诉讼请求、资格要件、请求要件等数据。我国在借鉴时,应以母公司所在地为管辖法院地、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二或以上、根据母公司的不同类型对其股东起诉资格加以限制、适时突破涉及并购双重派生诉讼资格要件、慎重引入请求无益制度、仅在被母子公司接受请求的机关拒绝或三十日内未收到答复或者情况紧急时允许提起该诉。
出处
《北方经贸》
2016年第11期85-88,共4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基金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2015-BZX-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