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中,认定交通肇事罪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前置性条件。此做法未必妥当。认定交通肇事罪除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外,还应当进行严格的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评价,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材料归入评价体系,并允许专家证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质证。被告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提出异议的,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判断是否影响成立自首。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12期140-141,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