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今国际法中的"贸易与人权"议题常存在国际组织的介入。WTO、国际劳工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与联合国分别代表了四种国际组织的介入渠道。同时,不满足于国际组织所起作用的国家也通过普惠制和双边贸易协定,以贸易利益单独换取相关国家的人权承诺。国际组织提供了讨论贸易与人权议题的平台,但其中已然确立的规则同时也限制了人权议题的无限扩张。这对于限制大国权力、维护小国与弱国利益具有积极作用。我国一方面需要利用国际组织维护既存的贸易利益,另一方面,在双边谈判中也需区分人权的具体内容,灵活决定承诺方式。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3年第6期119-125,共7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吉林大学种子基金项目"穿越制度粘性--补贴与反补贴法律新动向的国际政治解读"(项目编号:4500604823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