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应建立一个由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指导意见组成的再审审查法律规范体系。裁定再审的标准只能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再审审查询问细则,坚持每一个案件都要询问。建立申请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对再审审查中发现的易发多发问题进行类型化研究,帮助提升一、二审案件的质量。法院和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和协调机制,共同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共同化解矛盾。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2期8-11,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