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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若干焦点问题——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对象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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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重构,是民事检察制度一次重要的变革。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作为公权力的民事审判权的法律监督,使监督手段和范围有了新的拓展;另一方面,又对私法领域保持理性和谦抑,让当事人尽最大可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权利救济,最大限度地由法院救济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检察监督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之后嵌入,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检察权的理性监督。本文就民事检察监督理念、抗诉前置程序、一审直抗、举证责任、执行监督、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职责定位等焦点问题提出可行性的意见,以期对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立法有所裨益。
作者 傅国云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9期113-118,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庄建南,傅国云,宋小海.论基层院民行检察监督职责[J].人民检察,2005(12X):20-22. 被引量:6
  • 2InWEnt德国国际继续教育与发展协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国家法官学院编..中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务指南 中国行政法官实践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435.

共引文献5

同被引文献122

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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