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资本是中国可再生能源法效率价值的实现条件,但国有资本垄断阻碍了可再生能源领域民间资本的充分发展。尽管中国可再生能源领域(主要是电)的国有资本垄断可区分为发电领域的进入限制、输电服务购买限制、输电和配电领域的进入限制,但整体而言,中国可再生能源领域国有资本垄断的实质是准行政垄断。政府理念转型是可再生能源领域民间资本准入法制变革的路径依赖。只有借助法律制度,政府理念才能转化为可再生能源领域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的公平竞争的保障。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28-132,共5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基金
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内基金课题“基于循环经济理念的能源法律制度研究”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卓越计划项目“中国企业和个人节能减排激励法律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