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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要约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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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说认为:关于要约生效,大陆法采到达主义;英美法采发信主义,但后来规定例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调和了两者的观点,我国《合同法》采《公约》和《通则》的做法。本文指出:英美法中,承诺生效采发信主义;要约经承诺生效,采对价主义,自规定例外后,实质上已采到达主义。在要约生效问题上,两大法系表面上需"调和",实质上无需"调和"。《公约》和《通则》文义上采对价主义加例外,实质上采到达主义。而我国《合同法》第16、17条采到达主义,第14、18、19条采对价主义加例外,自相矛盾。
作者 李锡鹤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9-24,共6页 Ecupl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 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89.
  • 2[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岩波书店1954年版,第190页. 被引量:3
  • 3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76.
  • 4崔建远主编,于淑妍等撰稿..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25.
  • 5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04.

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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