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催告何时生效,涉及诉讼时效及保证责任期间的中断等,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名为"到达主义",实为"发信主义",对债权人利益似有过度保护的嫌疑,在实务运作及理论逻辑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而学说普遍认为,作为意思通知的催告,在构造上与意思表示十分接近,适用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在逻辑上并无问题。为了保持立法、学说在体系上的整合及内在逻辑的统一,作为意思通知的催告应以"到达主义"为其生效时点的确定规则。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1年第1期200-208,共9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2010年度江苏省法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SFH2010A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