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涉及到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两者属于交叉型的法条竞合关系。但伴随社会风险的不断加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公共安全保护的立法价值和应对方法上均出现了分离,这意味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现交叉竞合的空间变得更加狭窄。对于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危害行为,不能为求定罪而任意将其扩大解释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情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35-44,共10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