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刑法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规定亦应做相应调整。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含义的理解、对"掺入"行为的解释、该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和对停止形态的认定以及"销售金额"表述的合理性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探讨和研究。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笔者建议对本罪的罪状描述进行重构。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S2期82-86,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