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利应该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能够受教育的权利;一是受好的教育的权利。能够受教育的权利指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无论其家庭背景如何,都有机会进入学校学习的权利,这是显性的受教育权,可以通过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而实现。受好的教育的权利指儿童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身心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出处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2年第9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Teaching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