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时效制度价值是该制度存在于民法体系中的理论依据。现有通说"三目的说"系源自日、台旧说,该说存在诸多理论缺陷,且脱离我国当前社会现实,无助于解决社会实际问题。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价值是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确立公权力对私权利提供救济的界限、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基于法制发展程度、权利保护现状等现实因素,我国现阶段诉讼时效制度应兼顾权利人、义务人双方利益大致平衡的前提下,将保护权利人作为首要价值目标。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43-48,共6页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时效制度的案例统计与反思研究"(10CFX043)的成果之一
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法治问题研究"支持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