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涌现了不少相关的立法和理论成果,但必须承认,这些成果仍不足以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提供足够的驱动力。在以审级制度为分析工具的讨论中,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诸多缺陷,需要更为彻底的诉讼化改造。在建立三审制和进行自体完善这两种改革路径中,后者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更为契合,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在进行具体制度构建中,为实现死刑复核的审级功能,不仅要从程序本体出发进行制度完善,也必须注意与其他审级的衔接和与其他制度的配合。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22-34,共1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