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并没有为司法实践提供判断可仲裁性的清晰标准。自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反垄断可仲裁性司法审查制度展现了放开且细化的趋势,并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经验。纠纷可仲裁性的审查标准主要是纠纷解决、公益保护、实质正义和事后补救。基于上述标准,我国反垄断争议应当具有可仲裁性,其他纠纷可仲裁性的审查也可参考上述标准。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56-65,共10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研究"(项目号10ZD&04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