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共同正犯与单独正犯之间的结构性与规范性差异、共同正犯与狭义共犯在处罚条件意义上的共同性,为包括共同正犯在内的所有犯罪参与行为寻求统一的实质处罚根据是妥当的。这种统一的参与犯处罚根据观念应当是在"参与犯违法相对性"和"违法二元论"基础上的"功能性实行行为助力"。根据这一观念,我国"主体间"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缺乏限定参与犯处罚范围的合理机制。
出处
《法治研究》
2012年第5期98-103,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共犯制度的根基与拓展"(项目编号:05SFB5008)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