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与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环境法与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调整目的、指导思想四个方面存在显著不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社会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调制关系;调整方法的最大不同在于环境法调整方法所体现出的"生态性"以及经济法调整方法所体现的"包容性";环境法追求的是与环境相关的环境安全与环境正义,而经济法追求的是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相关的经济安全和经济正义;环境法的指导思想是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是均衡发展。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1-13,共3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第47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20100470497)
郑州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LC-B03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所重大项目(2009JJD8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