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法律文本和判决中,对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件有着不同表达。法律文本中的价值性经历了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到单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实用性是否属于与价值性相独立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反复。竞争优势作为表彰价值性的一种状态,经历了等同于价值性到作为判断价值性之有无的标准的过程。在各级法院的判决中,价值性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近年来,法院逐渐将价值性和实用性融合,竞争优势逐渐成为证明价值性的一种依据。商业秘密是高科技企业的重要竞争工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同时商业秘密也是重要的财产。这两种不同的价值立场,直接影响价值性要件的法律意义。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90-93,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