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权力不可处分"原则使行政协商制度难以在实践中适用。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为行政协商提供适用的空间。行政执法协商为行政和解之一种,所达成的协议是行政契约。行政执法协商应该在自由裁量领域,依据合法、自愿、利益均衡等原则进行,并且行政执法协商中的权力应该受到有效的控制。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76-80,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0年度重庆市教委一般项目"和谐社会与协商式行政执法机制研究"(10SKC1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