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不仅存在着许多疏漏 ,而且有关规范还存在着内在的矛盾 ,以至理论和实务中分歧众多 ,远未达成必要的共识。为实现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和诉讼经济的双重目的 ,应重新构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适当方案 ;提出准独立第三人概念 ,把准独立第三人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分解出去 ,同时可以保留真正意义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为第三人进入诉讼提供更多的程序选择机会。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期110-120,共11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