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民事诉讼成为一种新型中小股东损害方式,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其原告资格问题逐渐引起重视。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缺乏”和“股东可寻求公司法救济”为主要论据的原告资格否定论未全面理解相关公司法制度,对股东的公司法救济与民诉法救济之间的关系也认识不足。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补充乏力的中小股东救济措施,也得到了比较法和我国司法实践的支持,而股东滥用诉权的风险则可通过现有法律制度和借鉴域外经验予以化解。具体个案中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有无的判定,需要依托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法解释学分析。受福利国家思潮和接近正义运动的影响,指导案例148号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认定存在扩大化趋势,但需注意其隐患。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授权漏洞应当运用利益衡量和类型化两种途径进行填补,前者主要在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经营秩序之间展开;后者包括狭义型和虚假诉讼型,而对剩余类型的认定应持谨慎态度并进行利益衡量。
出处
《金融法苑》
2021年第2期57-76,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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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2021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