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纳入刑法,随之即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试点实践证明,作为社区刑罚(非监禁刑)执行活动的代名词,"社区矫正"这一舶来词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偏差、工作中的错位,同时还存在翻译不确切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社区矫正法》正式颁布之前,有必要对这一表述加以斟酌,建议用"社区刑罚执行"加以替代。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75-80,107,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非监禁刑模式选择与推进路径研究>(项目编号:08BFX054)
上海市教委刑法学重点学科(项目编号:J52103)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