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2016年12月发布的《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存在着立法名称失当、对社区矫正的性质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目的和任务不清楚、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不力等问题。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需要与社区刑罚制度的改革完善相配套,因为我国刑法尚未作与时俱进的修改,因此,作为社区刑罚执行的活动,社区矫正立法的起点较低。另外,在立法的程序和组织方面,应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条件成熟立法,人大主导立法,科学民主立法。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2期42-52,共11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对社区矫正顶层设计的评价与修正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4AFX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