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格莱斯提出的合作原则在阐释意义理解问题上与哈贝马斯定位于后形而上学思维模式中的交往理性概念不无相似之处,但后者无论是就其范式转换的意义,还是就其反思的范围而言,都堪称是超越了格莱斯的合作原则。哈氏的后形而上学交往理性概念作为诠释意义理论的重要原则,是经验语用学视域中的合作原则所无法企及的。透过交往理性深入阐发哈贝马斯的形式语用学与以往的经验语用学的关系问题,可谓是进一步反思哈氏语言哲学意义理论的一条有效路径。交往理性的超越性也恰好体现了其意义理论研究中的新范式。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31-36,共6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