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委会选举中选民登记标准必须以选民权益保障为出发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逻辑。长期以来,我国以户籍为标准认定选民资格,这是与城乡二元体制相适应的。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乡村社会更加开放和多元,原村委会组织法的不足日益显现,为此,新村委会组织法有条件赋予户籍与居住地不一的居民在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仍然无法克服以户籍为准进行选民登记固有的缺陷:与村庄日趋开放治理模式相冲突,不适应新型村治的需求,限制了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应以居住地为标准进行选民登记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其基础和条件是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离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72-78,共7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地权变动
社会流动和治理转型:土地流转背景下的乡村治理研究"(10YJC81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