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我国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的专门法律,也没有确立法院立案标准及审理规则和判决方式,导致行政合同诉讼实践的混乱与无序。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从实体、程序两个层面审查变更或解除是否出于公共利益之必需、是否给予了行政相对人充分补偿、对合同的变更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确保行政机关行政合同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的规范运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06-11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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