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器官移植是实现生命健康权的一种身体处置形式,必须体现人的自主性才能具备尊严的正当性,即体现供体和受体的自我决定权。判断能否接受当事人决定内容的根本指标在于其决定过程中自主性实现的完整程度,但自我决定权并不是绝对的,一方面,人的自主性不能本质上破坏其尊严和独立;另一方面,人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部分,其自主性还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在自主性不完全的情形下,如因生理原因丧失意识能力,或因被剥夺人身自由和生命,其器官捐献的自我决定权相应受到限制。在器官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的现实情况下,应当强调国家的器官给付义务。国家履行给付义务的主要方式是建立健全促进器官捐赠、满足移植需求的各种法律和制度。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29-36,共8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