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重伤"的判断原则上应以行为时为准,"死亡"的判断应以综合说为据。"重伤"与"死亡"应能客观地向非法拘禁行为归责,非法拘禁行为必须制造出导致"重伤"、"死亡"的不可容许的风险并使之现实化。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的主观罪过只能是过失。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6期73-77,共5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基金
四川省教育厅青年项目(项目编号:09SB057)"非法拘禁罪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