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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违法要素之批判对我国犯罪认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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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在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没有完全坚持客观主义原则,根本原因是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中融入了主观要素,把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和行为的概念相混淆。我们在认定犯罪过程中,首先要从客观上考虑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如果有社会危害性,再通过对主观要素的有无及类型的认定来判断犯罪构成的与否以及犯罪的类型。如果无社会危害性则直接排出为犯罪。
作者
张飞飞
机构地区
中国海洋大学
出处
《商情》
2010年第32期164-165,共2页
关键词
目的犯
倾向犯
表现犯
社会危害性
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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