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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规定之明知:以表现犯为解释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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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知是我国刑法中广泛采用的一个表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法律术语.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一案的批复,确立了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应以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前提的司法规则,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为该案司法解释辩护的理由中,最为有力的是故意要素说,即认为司法解释中对幼女年龄的明知是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然而这一理由对刑法总则规定的明知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的关系问题并未解释清楚.两个“明知”之区分也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作者 陈兴良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23期80-80,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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