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从相关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看似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一起村民诉化工厂污染损害的个案却让潜伏在环境污染诉讼中的一个紧迫问题浮出水面: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前提是原告完成相当程度的举证;那么,原告举出何种证据才算完成了举证责任?为解决原告无法完成举证的难题,应当降低原告"完成举证责任"的标准:只要原告提供污染损害的经验事实即可,在此基础上,由法官形成自由心证来确定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的有无。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133-135,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水’和谐机制研究--基于太湖
淮河流域的农村实地调查"(项目编号:07BSH03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