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存在着不统一和不够明确的问题,使得当事人对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缺乏可预见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无所适从。《合同法》第94条"可以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理解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当前形势下,在对任意解除权进行越来越多的设置的时候,对《合同法》第94条解除权主体进行保守性处理是一种比较平衡的权宜之计,但必须及时做出相应的规范。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0年第5期93-95,共3页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