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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刑法犯罪构成及刑罚设置的完善——兼评盐城“2·20”水污染案罪名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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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广受全国关注,这并不是因为其严重的污染后果,而是因为诉讼过程中被告罪名所发生的变化。该案最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而未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从环境刑法的角度看,无论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还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均有不恰当之处。这折射出我国现行环境刑法存在的漏洞,需要立法者完善立法,从刑罚设置的角度弥补漏洞。
作者 王龙玉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27-30,共4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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