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债是当事人负有的受一般道德标准或社会观念支持、法律虽不强制履行但在自愿履行后即维护履行效果,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给付的债。非法律强制性并不使自然债沦落为法律外之"债"。法律义务的全面理解、罗马法债演化的历史、日耳曼法债与责任分离的观念、自然债所含给付的良心强制性及效力构成等,都说明了自然债的民法债属性。民法上的债包含强制性的民事债与自然债,落实自然债的民法债定位是在民法领域内研究自然债的起点。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76-79,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09CFX047)
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2009学研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