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以公序良俗为基本原则之一,其在赠与合同制度中规定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同时在不当得利制度中规定了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对这两项制度中的"道德义务"需进行整体解释。该两项制度中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行为的类型范围和法律效果存在一定差异:即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不存在法律上的原因,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则兼具法律和道德双重属性;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的解释认定较为严格,实践中主要以亲缘关系作为维系道德义务的纽带。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57-64,共8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适用中的国家利益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AFX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