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0年8月第2次修改以后的《专利法》草案第57条第2款中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2008年12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该条款调整为第61条第1款,但文字表述完全一致。根据该规定,如果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新产品是相同的产品,法律就推定被控侵权入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了与新产品相同的产品;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9年第3期41-52,共12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