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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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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人制度并非完美无缺。近年来,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现象层出不穷,主要表现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脱壳经营、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操纵、恶意破产等情形,严重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正常运作。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标志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首次确立。但新《公司法》只是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操作时仍存在许多不足。因此,为改变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之现状,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补充、完善。本文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渊源入手,分析如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足,进而提出通过司法解释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具体规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完善对公司法人人格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等具体完善建议。
作者 王新新
机构地区 福建行政学院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99-106,共8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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