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中简速了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及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发展历史,着重探讨了一般人格权制度的性质及制度价值,认为一般人格权制度作为一种法技术性手段,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决定个案涉及的人格利益是否应予保护,从而柔化法典的刚性,切实保障人的尊严。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实施可以实现个案正义,同时推动法律的演进与发展。文中还对法人是否可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法定等问题作了简要讨论。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9年第1期182-188,共7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