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南是全国较早制定地方旅游法规的省份,也是较早依据新的旅游产业形式用较为前瞻性的理念修改地方旅游法规的省份。但河南省旅游法制中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立法层次较低,旅游政策远多于旅游立法等等。在河南省旅游业发展中也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需要法律予以规制。河南省旅游法制的体系的构建可从缺位性地方旅游法制、补充性地方旅游法制、跨省域旅游法制三大类入手。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51-53,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