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殊侦查措施是打击,控制犯罪的一柄利器,特别是对腐败犯罪这种具有隐秘性、智能化、无被害人的犯罪更是如此,对于此类犯罪,适用常规侦查措施往往力有不逮。但同时特殊侦查描施又是侵犯公民权利、滥用国家权力的凶器。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这种冲突体现得非常明显,并且其中也体现出了本国主权和他国主权,程序与实体之间的新的冲突。基于此,应当利用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契机,确立一系列原则,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做指导。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128-132,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