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讨论数字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认为数字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侵权人存在故意时,法院应责令侵权人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当侵权行为人不存在过错时,由于侵权人最有能力且能够以最小的成本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应由侵权人承担造成权利人损害的风险。
出处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33-36,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基金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数字化重庆建设研究"(2006-FX1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