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持"肯定说",即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免责。然而随着《侵权责任法》颁布,其第十条转而支持"否定说",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才可以免责。"否定说"似乎更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实际却并非如此。从利益衡量、救济受害人、揭示客观事实等视角看,"否定说"都不合理。解决之道是通过立法修改或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作限缩解释。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59-67,共9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