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学与证据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我国学者曾经习惯使用"证据学"作为书名,后来则偏爱"证据法学",甚至有人排斥"证据学"。外国学者在证据类著作的书名中使用的语词并不统一,而且没有人要求大家统一使用"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把证据法学和证据学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也是不利于本学科发展的。证据学是司法或法律领域的特殊产物。虽然证据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但是超越法律事务的范围去建立"大证据学",既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26-136,共11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