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的反洗钱制度框架演进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选择着供给主导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指出: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必须谨慎使用,且不可长期使用。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打击洗钱犯罪制度的有效性,必须跳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培育需求诱导型反洗钱制度变迁方式,探索出供给主导型和需求诱导型相结合的制度变迁方式。在新制度变迁方式尚未确立前,我们应在对反洗钱义务主体进行法规约束前提下,建立其利益约束机制,以此提高反洗钱义务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应进一步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减少"搭便车"行为的发生。
出处
《武汉金融》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37-39,共3页
Wuh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