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一般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它要求关系的长期稳定,并且含有心理、情感交换内容,因此,仅仅依靠经济契约很难保证关系的稳定。心理契约可以在双方关系继续的情况下对违约人进行惩罚,它自我执行的可能性很高,有助于维护双方关系的稳定。所以,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心理契约应该与经济契约耦合。
出处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37-139,共3页
Enterprise Economy
基金
浙江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浙商研究中心"省社科规划立项基金项目"家族化民营企业内部契约关系与代理人的心理所有权--基于转型期浙商的实证研究"(批准号:06JDZS004Y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