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曾长期将韦伯的“正当性”概念理解为“合法性”,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我国当代政治的合法性理论。实际上,韦伯学说中的“合法性”只是“正当性”的来源之一,同时也是三种支配类型中法理型支配的正当性表现形式。韦伯没有将唯一的现代性支配类型——法理型支配作为一种区别传统型和卡里斯玛型支配的异质性支配形式,相反,他将法理型支配和传统型支配共同划分在恒常性支配结构当中,强调的是卡里斯玛型支配的特殊性和必要作用。韦伯认为,卡里斯玛型支配可以化解当代法理型支配造成的行政僵化危机,所以,韦伯反对让合法性成为唯一的正当性来源,他投向以法理型支配为主导的现代性政治的是一种质疑且忧虑的目光。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91-96,共6页
Jiang-huai Tribune